日期:2025-01-13 09:14:11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第一,劳务概念成为历史
以后,增值税只有服务这个概念,没有劳务了,销售货物、服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为“应税交易”。
但是,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增值税率仍然是13%,毕竟加工修理修配它不属于“纯服务”,不是纯人工,是有配件和材料的,而货物的增值税率是13%,
第二,是否属于境内销售服务判定规则发生变化
36号文件规定,只要购买方在境内,就属于境内销售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除外。可是,实务中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界定很模糊。对于跨境业务,比如说境外的律所给我提供咨询服务,完全不派人过来。那你说这个算不算完全在境外发生呢?这回就很明确了,增值税法删掉了购买方判定标准,改为服务在境内消费的,或者销售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前面两个标准任何一个的,属于境内销售服务。那境外律所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在境内消费的吧,所以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在支付咨询费的时候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这里还要注意,境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原来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这回劳务并入服务统一判定规则也是看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是否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大幅删减视同销售条款
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实物中影响最大的就是企业内部资金无偿拆借,还有无偿租赁服务不用视同销售。还有“代销”,“移送”,“投资”,“分配”用于“非应税项目”都删掉了,只剩三条了。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中,还有一个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使用销售的兜底条款,但最终版给删掉了,现在只剩下这三条规定:
第四,增值税税额要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即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在交易凭证上的单独列明有助于凸显其作为价外税的特点,使纳税人缴税更加清晰明了。这一规定也是我国首次明文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税收立法授权条款,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大部分情况下需要取得单列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在日常消费中,增值税税额通常已经包含在商品价格中,但单独列明有助于消费者更清楚地了解税收情况,也有助于明确税收责任和提高税收透明度。
第五,税率调整
增值税法在税负确定上遵循稳定原则,基本维持原暂行条例税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以保持税制的延续性和税负的稳定性。对于采取简易征收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只保留了3%(取消了5%的征收率),有利于激发创业、促进就业,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具确定性和透明度的税收环境。
第六,混合销售规则的变化
其一,明确“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这一规定拓展了混合销售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服务和货物,而是只要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即可认定为混合销售。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还提供了与货物紧密相关的服务,并且这些服务是为了直接销售货物而提供的,那么这部分服务的销售额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中,按照货物销售的适用税率来计算增值税。
例如,一个企业销售一台电脑,并且提供了电脑的安装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安装服务被视为电脑销售的从属服务,其销售额应当并入电脑销售的销售额中,按照电脑销售的适用税率(如13%)来计算增值税,而不是按照安装服务可能适用的税率(如9%)来计算。
第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大幅删减
第八,涉税信息共享写入法律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以立法的形式告诉大家,增值税征管只会越发严格,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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