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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方法之税务风险责任承担形式

日期:2024-05-30 10:09:56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一)相关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民法总则》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等

 

(二)主要的处罚形式及种类

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将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 为,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对会员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

1.行政责任

(1)职业禁止

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严重 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罚款

《会计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被公司给与一定的罚款及赔偿责任 等处理。

(3)吊销相关证书或惩戒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4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此外,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还可能受到行业协会的惩戒。

(4)警告、处分等行政处罚

《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财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2.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公司内部制度等相关规定,会计人员如果未能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职责,需要给与损害方予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等责任。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一二百零九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涉税犯罪有23个罪名,从逃税罪、抗税罪等行外在行为的犯罪到发票犯罪,另外还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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