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提示3】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纳税人,不缴企业所得税。【提示4】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提示5】分类标准: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1.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提示6】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注意】机构场所中注意: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 |
|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 |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20%实际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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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个人机构、场所所在地、住所地 |
例如,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下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
1.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100万;√
2.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
3.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此公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直接法;通过对企业会计利润按照税法准则调整后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间接法。
【提示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提示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五)收入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
1.现金
2. 存款
3.应收账款
4.应收票据
5.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6.债务的豁免
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销售货物收入
|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提示】不含增值税, |
| ①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增值税: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③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
| 不符合: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②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增值税:折扣销售③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 除 ;⑤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2)提供劳务
①定义: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当期劳务收入=合同或协议价款×完工进度一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收入
当期劳务成本=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一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
(3)其他一般收入(7项)
|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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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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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1.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日期确认 |
|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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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4)特殊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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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③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额按产品公允价值确定 |
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
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 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