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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方法之老板必备法律常识(四)

日期:2024-06-24 14:50:46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七十六: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你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你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你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你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你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你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对方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七十七:如果你为了减少本企业因劳动者过多带来的负担,有时需将一些工程或事务外包。请你切记外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如果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外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可能将给你带来不利后果。

七十八:在多次交易后双方进行对账时,建议将交易详情列入对账单中由双方确认。

七十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对方原因导致你的财产损失,请及时做好证据保全。

八十:涉外贸易交往中,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建议你要认真分析研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新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水平,尽量不要与高风险国家交易对象发生业务往来。

八十一:涉外贸易交往中,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建议你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进口货物宜选用 FCA 或 FOB, 出口货物宜选用CIF 或 CIP。

八十二:涉外贸易交往中,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你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八十三:涉外贸易交往中,在选择进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建议你一般应选用信用证(L/C)方式,但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让或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D/P)的方式;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D/A)或是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L/C)方式结算的,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你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防损失产生。

八十四: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建议你对已有信息进行充分检索,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证调研,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进而规避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八十五:企业不能仅针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对在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同样也要予以关注,建议你对上述“过程资料”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以避免竞争对手借此“捷足先登”。一般而言,对上述“过程资料”的保护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

八十六:建议你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确保万无一失。

八十七:建议你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的有迹可循。

八十八: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在推向市场前,建议你及时给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如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而公开,从而成为公共资源,人人均可免费用之。

八十九:企业在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可能会让对方知晓,对这类需要“拿出去”的技术,建议你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否则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九十: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建议你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的疏忽往往十分致命,常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该专利、商业秘密的权利被合作方夺走,甚至独占许可都不能获得,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

九十一: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建议你注意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 最终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最好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你自身的权利。

九十二:如果你准备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九十三:如果你的企业准备培育商业标识,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即便发现他人 使用相同、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也不能通过商标权予以制止,造成企业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九十四: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企业在申请注 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注意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九十五:如果你的企业准备对外出口产品或服务,建议你注意产品、服务与商标“齐步前进”,即“产品走到哪,商标也到哪”,避免在境外遭遇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九十六:版权登记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因此,建议你在日常经营中做到未雨绸缪,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九十七: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建议你注意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 中使用的图片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尽量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 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

九十八:建议你不要过分依赖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应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九十九:企业对所购货物之上是否附有他人的知识产权难以做到全部心中有数,因此建议你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而且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一旦将来被权利人起诉,企业才有办法从合法来源的角度进行抗辩,以避免损失。

一百:建议你尽可能的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档案,注意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合同附随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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