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26 15:43:24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必须通过终结清算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甲公司因为公司遇到发展困境,股东会通过决议,准备于2020年7月底宣布解散,清算日定为8月1日。公司清算发现,自2020年1月—2020年7月这期间公司预计可盈利10万元,该公司所得税率为25%。
纳税策划前后应交税计算比较
(1)策划前
(一)改变清算日之前
①生产经营年度所得税
汇算清缴的生产经营年度:2020年1月1 日—2020年8月1日
企业2020年1月到8月盈利为10万元,则本报告年度原应交所得税为=10*25%=2.5(万元)
②清算年度所得税
清算报告期为2020年8月1日到税务注销日,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应交清算所得税=0 (万元)
则甲企业两个报告年度合计应交所得税=0+2.5=2.5 (万元)
(2)实施策划
节税思路:变更清算日会导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不同,就有了节税策划的空间。
具体操作:没有发出公告之前,股东会再次决议调整清算期间,把解散日期改为8月19日,于次日即8月20日开始计算清算日,公司在8月1日—8月19日发生清算费用为20万元。由于改变了报告期,导致所得税计算的不同。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清算当期涉及到两个纳税年度。一个是清算前正常生产经营纳税报告年度。纳税人需要办理报告年度(截止到清算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另一个是清算报告年度,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至企业税务登记注销之日为清算期,清算期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纳税人需要办理清算所得税事项。两个纳税年度的分界线为“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
(二)改变清算日之后
①生产经营年度所得税
汇算清缴的生产经营年度:2020年1月1日—2020年8月19日。
该报告年度原盈利10万,抵减清算费15万,变亏损5万,应交所得税=0(万元)
②清算年度所得税
清算报告期年度:2020 年8月20日到税务注销日,
清算所得为10万元,可以弥补经营年度的亏损5万元。
即应交清算所得税=(10-5)*25%=1.25 (万元)
则甲企业两个报告年度合计应交所得税=0+1.25=1.25 (万元)
(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
策划前应交所得税=2.5万元
策划后应交所得税=1.25元
节税金额=2.5-1.25=1.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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