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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财税通之股东分红决议,一定要慎重!

日期:2025-04-28 22:19:07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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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

股东会做出了股东分红决议,会计上进行了利润分红的会计处理,按照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需要扣缴分红个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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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

股东会做出了股东分红决议,但是分红决议没有载明分配时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这样存在扣缴分红个税的义务了。

参考:

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19〕7号)第四条明确,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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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公司将前几年购入的房产土地评估并将增值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可以吗?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吗?

答复:

不可以的。公司的房产评估增值,不需要账务处理。

评估增值没有交易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不涉及增值税。

评估增值由于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则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注意:

若是你企业将增值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可能会存在印花税及房产税的缴纳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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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通-找财忠.《财税通顾问》:Czsw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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