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08 08:52:00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目前税法对股东借款的相关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 2020 年 6 月,股东小明提出要求,向自己的公司借款 100 万元,假如到 2020 年 12 月底仍然未还,这笔借款是否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键点 第一,必须是个人投资者,通常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就是公司工商登记的个人股东,但实务中有可能有一些个人投资者并未在工商登记的情况发生,但如果签署了投资协议并实际投入资金,约定了最终分配项目或企业利润的,也应视为个人投资者;如果是公司高管借款、员工借款、非员工第三方个人借款,通常不应被认定为分红。 第二,必须是年度终了未归还,注意这里的措辞明确的是该纳税年度终了,那就是借款当年的 12 月末之前未归还,而不是自借款开始计算一年。 第三,一定是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那么如何界定生产经营?实务中只能由股东自行举证。 综上判断,小明如果到 2020 年 12 月仍不归还,按规定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 如果小明借的钱,是用于对外投资算不算生产经营? 股东从公司借款后投资于另外一个企业,股东个人做了新企业的投资人,那当然不算是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实务中,很多企业股东采用曲线救国的方法,比如将公司资金借给一个关联的第三方个人或者公司,股东再从第三方手中将资金拿走。表现在公司账务上就不是股东个人借款,而是非股东借款。如果最终资金还是回流到个人股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然存在风险,但实务中大量存在这种情况,在税务机关监管力度无法抵达的情况下,事实上有效规避了这种风险,但是随着税务局监管力度的加大,风险仍然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