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1-15 13:21:01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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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案例
某公司2019年10月起对一条生产线进行大修,12月完工,该生产线原价及计税基础均为8000万元,发生修理费用4100万元,其中,购买大修理用的零件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2300万元,更换一台设备价值1000万元,发生人工费用等其他费用800万元。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3年,假定当年实现利润6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计算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摊销,并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按该公司修理方案,大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1.25%[(4100÷8 000)×100%],超过50%;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属于大修理支出,按企业的会计政策,修理费用在5年内摊销,当年税前可摊销68万元(4100÷5÷12),则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68)×25%=1483(万元)。
该项修理支出3100万元可在当期税前扣除,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3100)×25%=725(万元)比节税前减少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1483-725=758(万元)。
02
节税思路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费用,根据修理程度的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有两个标准: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在当期直接扣除修理支出对企业更有利。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了大修理支出的标准,可以通过采取多次修理的方式来获得当期扣除修理费用的税收待遇。
03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69条。
节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