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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税务之将实物折扣变成价格折扣的节税方法

日期:2024-02-21 08:23:49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01

节税案例
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共10 0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100元,根据需要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础上赠送10件商品,实际赠送1 000件商品。请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并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按照实物折扣的方式销售后,企业收取价款:10 000×100=1 000 000(元),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10 000×100×16%=160 000(元),需要自己承担销项税额:1 000×100×16%=16 000(元)。
如果该企业进行节税方法,将这种实物折扣在开发票时变成价格折扣,即按照出售11 000件商品计算,商品价格总额为1 100 000元,打折以后的价格为1 000 000元。
这样,该企业就可以收取1 000 000元的价款,同时收取增值税额:1 000 000×16%=160 000(元)不用自己负担增值税。通过节税,减轻税收负担16 000元。


02

节税思路

企业在运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进行节税时,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即折扣销售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对货物价格的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资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还应当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征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尽量不选择实物折扣,在必须采用实物折扣方式时,企业可以在发票上通过适当调整而变为价格折扣。


03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节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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