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6-11 10:15:51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二十六: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内出资提供各类技术培训的,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企业不得要求其支付该培训费用,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该约定也无效。
二十七: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未行使该程序,劳动者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建议你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履行,至迟应在劳动者起诉之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
二十八:根据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建议你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注意审查劳务派遣公司主体资格、服务水平和社会声誉,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对派遣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人员管理、用工关系、费用结算等进行约定;注意审查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避免因用人主体不明产生争议。
二十九: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假的,建议你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三十: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你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三十一:请时刻关注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状况。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有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务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在职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便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
三十二: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请务必为劳动者缴齐各种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如违反此项义务,企业需要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如支付劳动者因病住院医疗费、生育津贴、各项工伤待遇等)。
三十三:当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你所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态度非常重要,建议你与劳动者均采取冷静、理性的态度进行沟通,不要对劳动者避而不见,积极配合仲裁委、法院的工作,以最经济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三十四: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些困难十分正常。建议你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更是你和你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十五: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你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极大麻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三十六: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有助于企业诚信形象的建立,同时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注册资本虚假、抽逃等行为,将使企业商业信誉丧失,同时股东将会面临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并极有可能陷入债权人提起的相关诉讼中。
三十七:你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谨慎。建议你通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对方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了解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入该公司之后的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你还可以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查询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异常经营信息或涉诉案件,以帮助你对公司经营或信用情况进一步了解。
三十八:合伙方面的纠纷往往发生在原本关系好的合伙人之间,所以,合伙设立公司时,关系再好也要签订书面协议,对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证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三十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采用显名登记的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四十: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你作为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十一:如果你向他人出售公司股权,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以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给你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十二:如果你向他人购买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包括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否则你可能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四十三: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你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四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你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十五: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你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四十六: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时,应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若需召开股东会,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四十七:若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结束营业,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务必注意按法律规定期限适时履行清算义务。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贬值、灭失或者公司财务资料、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将可能面临债权人要求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四十八:如果你的企业需要退出市场,请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可以帮助你选择最佳的退出方案,避免退出后的风险,降低退出的成本。
四十九: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经济交往需签订合同,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可能会利用书面合同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建议你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五十:即使你是小微企业,交易规模不大,也建议你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就合同基本内容进行约定,如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产品型号、单价、数量、总价款及保质期限,并由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