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20 16:09:45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总分机构模式下,分支机构是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母子公司模式下,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当公司成立下属机构时候,可以选择成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选择不同的方式对企业的税负会产生很大影响,因而纳税筹划尤显得重要。
三、筹划案例分析
(一)案例:
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在华北市场再成立1个乙公司,但是考虑该市场属于刚开发,预计乙公司2020年会亏损50万,甲公司预计盈利100万,公司有两种选择:
1.以母子公司控股形式成立子公司
2.以总分机构形式成立分公司
成立分支机构,甲乙总分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100万,-50万, 那么企业汇总可以将分公司的亏损弥补,即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
(二)选择母子公司形式的交税情况
选择按母子公司形式的话:
甲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额=100万*25%=25万
乙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额=0 (亏损不交)
甲乙合计缴纳所得税额=25+0=25 (万)
(三)选择总分机构形式的交税情况
选择按总分机构形式的话:
甲公司按统一汇算需要合并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00万-50万) *25%=12.5万
甲乙合计应纳所得税额=12.5(万)
(四)两种不同的选择的节税效果
显然,此案例中选择总分机构形式可以亏损相抵,起到很好的避税效果。那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可以亏损互抵节税。
②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可以选择母子公司模式,这样子公司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而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相关政策规定:汇总缴纳企业统一计算,其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亏损也是在总公司汇总弥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后,多退少补税款,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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