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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通之“买一赠一”到底怎么开票和做账?

日期:2024-11-18 14:44:16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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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对于“买一赠一”中的送赠品行为究竟是属于视同销售,还是折扣销售,税务总局并未明文作出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有着不同的理解,随之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处理方式是,“买一赠一”属于折扣销售。
比如:“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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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处理方式是,“买一赠一”行为属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因此,买一赠一活动赠送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应视同销售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一定基础上判定的关键字是这个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

在税务实际检查的过程当中,也是通过查看企业的发票和账务处理来界定具体的行为。企业想要体现“送一”不是无偿赠送行为,需要在发票的开具和账务处理上做到清清楚楚,避免税务局认定你这种促销行为属于无偿销售,最终产生税务争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的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财税通-找财忠.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财税规划:Czsw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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