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忠财税通之企业等比例减资,需要交个税吗?
日期:2025-02-17 10:26:11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近日,我们收到了大批纳税人的咨询,发现大家对于公司减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缴纳事宜或多或少都有些疑惑。今天就用这一篇文章,给大家带来最全面的解答。减资主要是减少注册资本。如果减资过程中没有涉及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也没有实际资金流动或转回给股东,那么通常不需要缴税。对于认缴的注册资本,只要股东不从公司提取资金,进行公示和变更登记即可。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中有实缴部分,减资时需要提取的实缴资金超过了最初实缴的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4、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5、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股东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期实缴公司注册资本时,可通过减资的方式免除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的个别股东减资或股东不同比减资均可改变股东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股东在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可通过减资将股权变现;有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资本,造成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可通过减资的方式以发挥资本效能;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战略布局的要求,将某些业务和资产剥离给股东。
首先根据减资比例,可以分为等比减资和不等比减资。
等比减资指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这种减资相对简单,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只是出资金额减少,且不会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可无需对公司进行估值,无需协商作价(由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从公司取得财产),甚至无需签订减资协议;
不等比减资指仅部分股东减资,或各股东均减资但减资比例不尽相同。这种减资较为复杂,各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需对公司进行估值(减资对价=公司估值×减资股东持股比例),由股东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签订减资协议。根据减资时公司净资产是否减少(或是否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
实质减资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还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从而使得公司净资产减少。如向股东剥离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就属于典型的实质减资。
形式减资指仅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公司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如对股东尚未出资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就属于典型的形式减资。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撤资是由公司出资金的,属于公司收回股权,也是股权转让行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有个人股东等比例减资,且减资额未超过认缴出资额与实缴资本的差额,且未从公司取得现金、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财税通-找财忠.公益免费《财税通》咨询群:Czsws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