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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方法之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日期:2023-09-15 08:42:42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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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 3 月 1 号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先缴纳欠的税,等欠的税交完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对我们最后要交的滞纳金可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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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电脑销售公司,欠缴税款 200 万元,并已经产生滞纳金 40 万元,如果电脑销售公司经过努力筹集了120 万交给税务局,按之前的政策,120 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 100 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 20万。也就是说,“清欠”后该公司还有欠税 100 万、滞纳金 20 万,并按 100 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而 3 月 1 号后,可以先将 120 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这家公司还有欠税 80 万、滞纳金 40万,并按 80 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计收滞纳金的基数变小了,对纳税人更加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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