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6-04 11:01:59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风险”一词的由来,最为普遍的一种说法是,在远古时期,以打鱼捕捞为生的渔民们,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祷,祈求神灵保佑自己能够平安归来,其中主要的祈祷内容就是让神灵保佑自己在出海时能够风平浪静、满载而归;他们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深深的体会到“风”给他 们带来的无法预测无法确定的危险,他们认识到,在出海捕捞打鱼的生活中,“风”即意味着“险”,因此有了“风险”一词的由来。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遭受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可能性。而税务风险管理,则是防止和避免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所采取的管理对策和措施。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解读“范冰冰”税务事件
明星因为偷逃税款被罚,并不是一件多么新鲜的事。之前,葡萄牙球星 C罗因为逃税,被西班牙方面依法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开出了1882万欧(约合人民币1.07亿元)的罚单。韩国明星宋慧乔逃税事件,缩减申报收入后未正常缴纳的税金25.57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541万元),缴纳了几乎为所得税两倍的高额税和附加税。税务机关对其以阴阳合同形式偷税漏税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应值得肯定。
从税务部门查清的事实看,所针对的相关主体,分别是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本人及工作室“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以及本人及其企业的“少缴税款”“偷逃税款”,这些都在我国《刑法》 《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公众的疑问有二:
(1)由于什么原因,导致产生如此“天价罚单”
(2)如此高的罚款,为啥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范冰冰的“拆分合同”,作为纳税义务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扣缴义务人,同样应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相应比例的罚款。因为“阴阳合同”直接被罚4.79亿元,也是这次“天价罚单”的大头。
对于个人及其企业的“少缴税款”及“偷逃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故而,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也是于法有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 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当然,尽管“天价罚单”令人咋舌,却也并非“重典施罚”。根据《刑法》规定,“初犯”“无前科”“配合”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违法涉税数额巨大,但范冰冰只要“认罚”,就只需承担行政责任,这也是法律“宽严相济”精神的体现。
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①从企业主来说,重视财务、税务工作带来的价值,重点在于“事前、事中”筹划,事情一旦出现,那只能是补救;
②掌握必要的财税法律知识,学会在法律的范围内做事;
③“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税务筹划需要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知识;
④法律不识“人”,按原则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