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11 16:34:01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纳税策划理由: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大大增加税费。
如果采用公司制持股,尤其是拟上市的公司,当员工投资公司制持股平台再投资上市公司时候,当员工的限售股转让时,就会面临双重征税:
1.持股平台属于公司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持股平台在分红给个人员工时候又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最终转嫁到员工的税负就很高,不利于发挥员工的持股积极性,增加员工成本负担。所以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会降低税负。
若是持股平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制持股平台,公司平台投资标的公司需要双重征税:持股平台公司缴纳转让股权时候所得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返还给员工的时候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很高。
(一)案例:
某上市公司B在上市前股权架构为:员工持段→设立A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投资B上市公司。A公司将员工持有的限售股转让,转让获利为200万元。
(二)纳税策划前后计算比较
(1)策划前
由于主体是A有限公司,我们看税负情况:
A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 * 25%=50万元
剩余利润分给持股员工应代扣代缴个税=150 * 20%=30万元
员工承担税负率=(50+30)/200=40%
可见如果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个人税负率十分惊人,税负承担难以按受。
(2)实施策划
避税思路:通过设计合伙制持股平台进行避税
上述案例中,B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设计成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设立A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持股投资B上市公司。
具体操作:注册成立股权投资类的有限合伙企业A。有限合伙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 组成。A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投资B上市公司。
避税政策依据:财税2000年91号和财税2008年159号:合伙企业取得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回法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税函2001年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投资相关公司,在公司转让股权的时候,对于员工LP只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 部分地区认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有部分地区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有部分地区认为Gp和Lp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财税2019年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策划后计算交税
A公司转让限售股获利为200万元,由于主体是A有限合伙企业,我们看税负情况:A公司转让限售股,员工按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只有20%,由公司制的持股平台40%降低到20%,大大降低了税负。
即应交税=200*20%=40 (万元)
(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
节约企业所得税=80-40=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