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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忠财税通之商业回扣怎样合规处理?

日期:2025-03-03 09:26:02    作者:   文章来源:财忠财务


前言

在商业交易中,部分经营者通过提供回扣等方式向采购者返还部分利润,旨在提升交易的成功概率。在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且不损害采购者和其他同行业竞争对手利益的前提下,此种做法可视为一种市场策略。但是如果经营者所采用的回扣方式未能遵循财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商业回扣的财务处理的具体操作进行说明,并揭示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以提供经营者清晰、准确的指导,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经营者以明示方式支付回扣且如实入账的,相关回扣计入销售费用,不构成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业务费用,应当以内部销售政策、合同约定、有效凭证等作为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批手续,防止采用业务费用形式进行贿赂等违法行为。”
可知,商业回扣满足以下条件,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按照正规的财务入账并计入公司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真实依据:内部销售政策、合同约定、有效凭证等等;

2.采取明示方式: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据此,企业老板请务必拒绝采取“暗中账外”的形式给予回扣。相反,应以明确、公开的方式支付回扣,并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记账凭据。由此,经营者支付给采购人员的“回扣”将视为商业推广销售活动的渠道成本,同时也是采购人员所应享有的合理利益。

二、经营者暗中账外支付回扣,属于商业贿赂,将面临被罚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本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以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穗工商处字﹝2015﹞62号)为例: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当事人在与中丰田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公司洽谈陶瓷网纹辊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达成销售业务,其总经理温昌发与客户的业务员口头约定,以“业务费”的名义给予客户业务员费用。期间,当事人对中丰田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公司涉及销售收入762300元,支付客户的业务员“业务费”为12500元。客户业务员收取当事人支付的“业务费”后,均没有提供发票、收据等任何收款凭据。当事人支付客户业务员费用没有在其法定的财务账中记录,只是以《支付证明单》的形式账外登记留存。
本案中,当事人为达成销售业务,账外暗中以“业务费”的名义支付客户业务员现金的行为,排除了其他竞争供应商的交易机会,违反了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结 语

“回扣”并非必然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若经营者采取明示的方式,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则可将此视为销售费用进行财务处理。否则,则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财税通-找财忠.《老板财税通解决方案》:Czsw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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